《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不仅适用于自然人之间,也适用于自然人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除此之外,民间建房合同、房屋修缮合同、拆除旧房院墙合同、画品装裱合同等均属于生活中常见的承揽合同。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与雇用人约定,由受雇人在一定或者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劳务活动,雇用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关于承揽与雇佣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承揽合同中的当事人具有独立性,承揽人基本是依靠自己的独立判断来进行工作,不受合同相对人的支配;而雇佣关系中雇员一定程度上要接受雇主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须听从雇主的安排、指挥。 2、承揽合同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而雇佣关系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 3、承揽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风险负担的原理来源于“独立契约人”概念,是指并不属于合同对方的固定雇员,基本是依靠自己的技巧和判断来完成本人工作的人,既然是依靠本人技巧和判断来完成本人工作,那么利益和风险自然也由本人承担;而雇佣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一般由雇主承担,其理论来源为雇员是雇主手臂的延伸,雇员的行为是雇主权利的扩张,雇员的行为自然可被看作雇主自己的行为,基于报偿责任原理,雇员所从事的雇佣活动是为雇主的利益,因此按照现代民法利益、风险、责任一致的原则,雇佣活动所产生的风险应由雇主承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雇主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雇员追偿,但这属于雇主与雇员的内部关系,对外的责任承担主体仍是雇主。 4、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双方就承揽与雇佣的性质发生争议时,一般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 (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 (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 (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 (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认定为承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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