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一定得是一般纳税人?
时间:2023-05-19 14:55:55点击量:544次


提问

我公司是总公司,所有业务都在分公司进行,分公司独立核算,分公司都是一般纳税人,总公司只处理一些费用开支,收入没有达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后,汇总申报的收入会超过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这样的话,总公司是否一定要变为一般纳税人?

回复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属于不同的税种,应按照各自的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制,分公司由于属于非独立法人,因此,一般应和总公司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总分公司实行汇总纳税的,不影响总分公司增值税纳税义务人身份的认定。


在增值税方面,总分公司如果没有申请办理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总分公司分别是增值税的独立纳税义务人,即总分公司应按照各自实际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了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如果分公司达到了,总公司没有达到的,则分公司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总公司由于没有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标准,继续保持小规模纳税人即可。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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