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给临时工的费用算“工资”吗?
时间:2023-01-03 10:36:01点击量:647次


Q
给单位的临时工结算完费用后,这笔费用是工资还是劳务报酬?
A

情况一:若临时工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工资薪金进行财税处理

1. 雇佣关系的表现:签订了雇佣关系的劳动合同并按月定期支付报酬【例】按月支付报酬的保洁人员

2.个人所得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按照工资、薪金税前扣除作为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基数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4.社保处理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5.会计处理临时工工资应当纳入职工薪酬核算,而与正式职工一样

情况二:若临时工与单位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务报酬进行财税处理。

1. 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表现:没有与单位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提供偶尔或按次提供的劳务,并按次支付报酬【例】按次支付报酬的保洁人员

2.个人所得税按照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提醒】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3.企业所得税按照劳务费税前扣除不作为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基数按规定提供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未超过起征点的不需要代开发票)

4.社保处理不属于社会保险基数

5.会计处理按照劳务报酬/劳务费核算,不纳入职工薪酬核算








政策依据

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Q
单位招的临时工,付的钱按照什么扣缴个税?
A

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若临时工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若临时工与单位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纳税















Q
单位使用了临时工,支付了费用,但是没有什么可以作为入账凭证,怎么办?
A

(1)按月正常发放工资的,“是否雇员”选择“是”,填写正常工资薪金报表;

(2)不按月发放工资或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雇员”选择“否”,填写劳务报酬报表。

需要注意的是,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一并作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Q
单位支付给临时工服务费产生的费用,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Q
临时工取得的收入,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表填报?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底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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