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河南省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指导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稽查局,联合公安经侦部门依法查处一起虚开发票团伙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
经查,该团伙控制多家企业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利用虚开发票虚增进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10.76万元。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稽查局正对其他涉嫌接受虚开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开展深入检查。目前,公安经侦部门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2人。
河南省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门联合打击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推进会精神,进一步发挥六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把打击骗取留抵退税作为当前常态化打击工作的重中之重,聚焦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虚增进项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予以打击,形成打击骗取留抵退税的压倒性态势,护航留抵退税政策落准落好。
关于“虚开发票”小编已多次向大家强调了其严重性,但仍有企业在开发票上搞小动作,那么今天,关于“虚开发票”一事,就再为大家普及下。
什么是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指不如实开具发票的一种舞弊行为,纳税单位和个人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或者购货单位为了某种需要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开具发票时,在商品名称、商品数量、商品单价以及金额上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法,甚至利用比较熟悉的关系,虚构交易事项虚开发票。
发票上的销货方、购货方、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一致,有一处不一致,即为虚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虚开发票的后果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税法处理完,还将面临刑法相关条例的处罚。
灵活用工企业注意啦
随着共享经济的到来,零工市场的发展越发蓬勃,很多企业选择通过“灵活用工”的方式来降本增效。这一模式:一来满足企业的周期性用工,提高用人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二来也迎合了现在就业群体的求职观念。但是,灵活用工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公转私无票支出。
面对这一难题,很多企业会“投机取巧”,选择“虚开发票”来解决,但这其实就是“偷税漏税”,结果就是,企业要为其付出惨痛代价。对此,小编奉劝灵活用工企业可以选择专业合规的灵活用工平台来规范地灵活用工。不过在选择灵活用工平台时,要有一定的鉴别能力,不要被一些“打低价赚吆喝”的“伪灵工平台”迷惑,导致自己在原本“无票支出”的问题上雪上加霜。选择时,要注重平台的资质是否健全、服务是否合规、风控是否有严格的标准等,以此来甄选出高性价比、合法合规的灵活用工平台,来让自己的企业更安心地灵活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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